各系、处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7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方式及申报所需材料详见附件--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如需财务处代理申报,请各部门于3月23日将本部门需要代为申报老师的申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件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由财务处代为申报。
附件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 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授权委托书》(需申报本人签字)
附件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处可代为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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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