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我院财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一、西安美术学院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财经委员会)是院内财务与经济管理工作关于政策咨询、项目审查和院内收费价格审定等工作的议事机构,凡重大事项须呈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党委会审定。
二、院财经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院长
副主任:总会计师
委 员:行政班子全体副职、纪委书记;党办、院办、工会、纪监审、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院内相关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财经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审议提案、审定议题等。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具体负责处理院财经委员会日常事务。
三、院财经委员会职责
负责开展学院财经管理相关工作的前期审查和论证工作,为学院最终决策提供依据。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审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2.审查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大筹资、融资计划,及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
3.审查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购置项目和资产处置项目;
4.审查学院对外投资项目和计划;
5.审查学院对外服务项目的收费申请和收费标准;
6.审查对外合作办学方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涉及学院经济利益的重大议题;
7.审查有关院内经济、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办法、措施和细则等议题;
8.审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的制定、修订、补充、完善等议题;
9.审查涉及学院和师生个人经济利益的校内管理制度等议题。
四、院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院财经委员会审查、审议事项采用会议讨论或文件传阅审议的形式进行。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院财经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下发执行。会议纪要需如实反映院财经委员会议题审议过程和最终结论。除特殊情况以外,纪要不反映意见分歧情况。
院财经委员会成员具有对审议结论按照统一口径进行解释的权力,同时负有对会议内容和审议内容保密的责任。
五、院财经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要求
院财经委员会成员应不断加强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学习,研究高校经济和发展情况,从学院全局出发,在遵守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学院长期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兼顾国家、学院、师生利益,客观公正、秉公办事、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成员单位不代表具体部门的利益,不能为局部利益的得失而影响整体审议、审查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六、院财经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由主任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每年应举行两次以上会议。
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章程由院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