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科学配置办学资源,强化预算调控能力,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项收入、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四条 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效益优先。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具体职能单位,负责预算的管理、编制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对各单位提交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
2、拟定预算总体建议方案;
3、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审议通过;
4、下达预算,指导并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
5、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6、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要求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分析;
7、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学院预算和决算情况在门户网上对外公开,接受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各院、系、部及职能处室是预算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1、按照本单位当年工作计划和发展需求,全面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处;
2、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3、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照要求对下达专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分析;
4、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度财务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具体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是指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学院的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①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经费支出等。
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各单位维持运转的日常性开支费用,分为行政经费、教学经费、教辅经费和后勤保障经费支出。
2、项目支出是学院申请获得的专项项目或学院自有资金安排的专项项目的支出,分为财政项目支出、科研项目支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学院一次性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
财政项目是指由财政厅或财政部立项批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科研项目是学院科研人员为开展科学研究申请获得的各种专项;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学院向教育厅及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立项获得批复的专项,以及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的正在履行基建申请程序的专项;学院一次性项目是学院各单位在特定时间内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经常性业务费之外安排的专项费用;其他项目是指学院向其他上级部门申请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
第十条 学院每年按不超过预算收入的3%安排机动经费,机动经费包含院长基金和预留经费。院长基金是由院长决定用于教学和行政等突发事件的支出;预留经费用于弥补学院正常运行经费的不足。
第四章 预算的申报和审定
第十一条 预算申报、批复时间
各单位在每年10月25日之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在次年3月30日之前向各单位下达预算批复。
第十二条 预算审批流程
1、财务处将预算草案提交至财经委员会讨论;
2、财经委员会通过的预算草案提交至院长办公会审议;
3、院长办公会通过的预算草案提交至党委会审定通过,形成决议。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预算批复前可参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机动经费的,按照申请机动经费的具体情况报财务处或院长后,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立项。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支出应在下达的预算额度和时间内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原则:各院、系当年的教学经费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结余两年以上的教学经费收回学院统筹;年度事业收入安排的专项经费,当年清零,专项任务没有完成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下一年度预算申请中重新提出;其余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管理规定,年底全部清零。
第六章 决 算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遵循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真实反映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由财务处按照《会计法》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要求进行年终对账、结账,编制会计决算报表。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内容包括: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编制专项项目预算时,应设定绩效目标,并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十三条 每年12月10日之前,有专项项目的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上报学院。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对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限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万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批准实行后,原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措施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西 安 美 术 学 院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