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美党字【2014】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院内涵式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院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院财经委员会,建立了章程。负责审议研究学院重大经济事项,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学院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财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
学院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簿。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并受学院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人员数量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财会专业技术岗位是学院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学院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院资源计划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院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院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 学院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年度预算方案应当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 学院对校内单位(部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加专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专项补助根据上级政策和学院财力,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对各处、教学单位实行一级预算管理。各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需要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申请,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将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对各单位的预算及申请进行汇总,依据学院财力状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院财经委员会会议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批准后,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年度预算批复前确需支出的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确定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学院每年按预算收入的5%安排预留经费,用于安排因不可预见或突发事件无法列入年初预算,又必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预留经费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5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院长授权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5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负责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决算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在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院鼓励各单位(部门)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院收入来源。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使用合法票据。校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各单位(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结算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时,凡使用学院的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及其它资源,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学院缴纳资源使用、占用补偿费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以及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列虚报;大额支出应严格履行事前申报论证、招投标、验收、审计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编制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并根据西安美术学院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学院需建立健全各类经费的审批规定和各级经费审批人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支出报销审批权限详见《西安美术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要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院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取得和使用各类财务报销票据,确保财务报销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按照上级规定,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结转资金(主要指专项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上级规定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比例不得高于结余资金的40%。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前年度收支差额或学校事业发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院审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清查等管理制度。财务处应会同存货管理部门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各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前,要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需经过财经委员会审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需明确学院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学院财经委员会审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财务处负责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学院足额配置资产管理工作人员。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需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三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四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各项费用需按实际发生数正确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后归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本核算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 由财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所涉及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学院应当按规定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校内外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报告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按季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十四条 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院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五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院逐步建立健全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院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
学院要积极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逐步取消现金流动。
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院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试评估。
学院需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七十八条 学院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对学院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院利益。凡涉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需经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文件,按相关程序处理。重大经济事项需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批准,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以学院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并对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全程、动态、制度化监管和风险预警。学院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内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
第八十二条 学院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学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遵守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院内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学院财务分析指标
中共西安美术学院委员会 西安美术学院
2014年11月28日